奴隶制的真相

真正的奴隶制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

第一,罗马奴隶主是否能随意殴打和杀戮奴隶?

安东尼·庇护的法令告诉我们:“ 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的人,如同杀害他人的奴隶一样,应受同样处罚。”不仅不能随意杀别人的奴隶,也不能随意杀自己的。

那么随意殴打呢?

安东尼皇帝的另一道诏令告诉我们:“主人对于他们奴隶的权力不应受到减损,而且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应受到剥夺。但是,奴隶如果有正当理由请求援助,以反对虐待、饥饿或不可忍受的侮辱,我们不应该拒绝给予援助,这对所有主人来说也是有利的。因此你应调查从犹里·萨宾家里逃避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那些奴隶的诉怨,如果发现他们受到了太苛刻的待遇或重大侮辱,应命令把这些奴隶出卖,使他们不再回到他们主人的权力之下。如果萨宾耍刁而规避我的宪令,他该知道,我将严厉地处罚他的违抗行为。”

也就是说,和我们想象的不同,根据罗马帝国的诏令,奴隶主不得随意殴打杀戮奴隶,否则奴隶就会被转卖他人,奴隶主也会受到皇帝和各级法院的惩戒。

如果奴隶犯了罪,能否不经过法律审判而直接由奴隶主处死呢?

哈德良皇帝的律令着重提出了这一点:“禁止奴隶主不得长官的命令随便杀死哪怕是犯了罪的奴隶。”

此外,主人是否能够随意遗弃失去劳动力的奴隶呢?答案也是不行的,克劳狄乌斯皇帝规定:如果主人选择遗弃奴隶,则奴隶被视为自由人,自动拥有人身自由。

主人能否把奴隶派去斗兽场之类的地方消费掉他们呢?答案也是不行的,彼得罗纳法规定:“未经长官允许,奴隶主不得将奴隶送入斗兽场等地方。”


所以从人身安全角度上讲,由于罗马帝国让步给了罗马的奴隶更多的权益,罗马的奴隶在造反积极性上先天的就比“律比畜产”的中国奴隶要弱一些。这倒不是谁更先进,只是单纯地利益交换而已。

由于采用共和制(包括元首制和拜占庭时期也有很重的共和成分),罗马人比重视刑法的中国人更加重视民法,也更加擅长法律意义上的妥协和让步。因此对于管理奴隶的要求和办法就比中国人更弹性一些。我在此再次强调,这并非是谁先进谁落后,而是双方的执政理念大不相同。

其次是管理模式,和我们现在想象的奴隶披着沉重的枷锁工作不同,罗马的奴隶主们非常精通人性和管理之道。

就像管理一个企业一样,罗马奴隶主将奴隶分为三等类型,也就是进一步细化成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管理奴隶,这一层人员是负责主导庄园各部门运转的。他们掌握着利益的运转,因而更需要对庄园拥有热情。在个人能力上,他们工作经验丰富,学历也较好,因而更能让其他奴隶们信服。他们应当拥有一些与庄园绑定的资产,拥有一定的福利,庄园最好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家庭问题。对于这些核心管理人员,奴隶主常常主动关心他们,并且和他们畅谈未来。

第二等级,技术奴隶,这一层负责庄园的技术升级和利益获取。他们是庄园的创新灵感,因此要给予精神的尊重。他们在生活上比其他奴隶更为优渥,偶尔享有休憩的机会,甚至在庄园内还有一些特权。奴隶主常常和他们开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在庄园内部也因为自己的技术而往往有较高的心理地位。

第三等级,普通奴隶,他们在心理和经济上属于最差的地位,但是确实是庄园的基础。他们往往干着一些对健康不利的工作,缺乏自由的时间。但是他们缺乏技术,也没有知识可供出售。他们唯一的优势就是刚过二十二岁的年龄,年轻的体魄和敏锐地头脑。他们在进入庄园的时候,往往会着重提出自己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奴隶主们尤其看中这一点。对于普通奴隶,奴隶主们往往非常和气,偶尔也会邀请一些代表参与活动,让奴隶们体验一下上层社会的感觉。


大家可以把奴隶主换成老总,把奴隶换成员工庄园换成企业重新读一遍,笑。所以管理学的逻辑是非常精妙的,也是不被生产力发展所能随意改变的。


通过以上赘述,已经可以看出,罗马人的奴隶首先与很多人常识中的奴隶是不同的,其次罗马人管理奴隶的方式与大家的想象也是不同的。如果真是每天生死随由奴隶主控制,没吃没喝还要工作,怕不是一天八百次斯巴达克斯起义,罗马帝国早就没了。


那么罗马帝国法律意义上的奴隶究竟是怎么一种存在呢?

根据乌尔比安《论萨宾》的内容“根据市民法的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但是,根据自然法,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根据属于自然法的规则,一 切人都是平等的。”

首先,奴隶在自然法的规则上,是与奴隶主平等的存在,即人格平等。

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则进一步解释:“奴隶身分产生于万民法制度,某人因此而处于受他人所有权支配的、违反自然法的地位。”提出这是一种违反自然法的制度。

那么奴隶如何给自己赎身呢?

乌尔比安对此也进行了解释:“首先,当奴隶不能自己拥有钱财时,似乎还谈不上‘用自己的钱’赎买。但是,当不是用赎买人自己的钱进行买卖时,在是否应认为用自己的钱进行赎买问题上应当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因此,无论是使用归卖者所有的特有产,还是使用外来赢利,无论是通过朋友的帮助,还是通过他人的无偿赠与,无论这种帮助或者赠与是采用延长租期、承诺、委托等方式给予的,还是采用自己承担债务的方式接受的,均应当认为是在用自己的钱进行赎买。因此,只要某人用自己的名字进行赎买就足矣,即使他一点儿没花自己的钱。

即奴隶可以用自己存的钱进行赎买,对于奴隶自己存钱一事上,司法机关应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罗马对奴隶的管理制度本身就是允许财务奖励的。如果没有钱,可以依靠他人赠予或借贷,无论何种方法,只要凑够了钱,并且主人同意,就可以并应当让奴隶成为自由人。

此外,由于奴隶在人格上与主人平等,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奴隶也可以向国家控诉主人违法。

而到了拜占庭时期,对奴隶制的让步则更加明显,譬如在《法律选编》中增加了许多新的可以给予奴隶自由的办法,以避免因为贫穷而无法赎身。譬如“给主人出殡”和“经主人允许后出家”等等,都是可以成为自由人的新办法。由于这一时期奴隶主要都是家庭奴隶,和主人的家庭关系匪浅,甚至有一些关系更类似于“家臣”,因此法律也允许奴隶成为主人子女的教父(并且会给予其自由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罗马人的奴隶制是很有趣的。

第一,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奴隶起义和抗议不断改变的,它逐步赋予了罗马奴隶基本的人身安全、财产自由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自我赎出权以及不完全的人格和尊严权力;

第二,它的管理方式更类似公司的管理体制,是依靠奖励和区别对待等方式组成的生产模式,而不是单纯地依靠武力进行残酷的强制劳役;

第三,罗马人的奴隶制也并非是国家的主要生产劳动力来源,从共和国到帝国,再到拜占庭帝国时期,罗马人的主要劳动生产力来源都是自耕农。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罗马人的奴隶制度更有弹性和妥协的色彩,是通过逐步让步来不断给予奴隶更多权益的。当然,我们还要认识到,古代的制度是有其局限性的,奴隶主和奴隶相比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因此双方也是绝不对等的!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绝不能够把法律条文的要求情况等同于社会的现实情况,罗马帝国的奴隶制显然要比法律备注的要求更为残酷一些。

对于东方的奴隶制,我了解不甚多,但至少有两点可以确信。

第一,在东方,奴隶制也绝非是生产力的主要成分,我们的生产力应当也是一样依靠自耕农群体的。

第二,东方的奴婢制度个人权益提升可能并没有罗马明显,到唐朝时期奴婢的地位仍然是“律比畜产”。来自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法律从一开始就没想过国家政府可以和奴隶阶级这种低下的阶级进行谈判,所以黄巢起义同样以极其强硬的手段杀到“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

但不管怎么样,到了宋明时期,大规模的国营奴婢工场应当都逐步取消了,奴隶制也不再是政府首要愿意采用的几种生产制度之一了。不管是采用暴力手段还是温和手段,中国和罗马都在古典时代即将落幕的时候,把奴隶制逐步清除出了主要的几种生产模式。

至于在美洲采用的黑人奴隶种植园,这个嘛……我只能说它和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其实挂不到一块儿去,这个只能请懂行的人进行介绍了。

毕竟北美洲小屋里的汤姆叔叔可绝对想不到,一千多年前自己有个罗马奴隶同行在得到释放后还能自由自在的婚配受教育,并且他儿子还是统一了罗马帝国的皇帝戴克里先。

By 清蒸韭菜馅汤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