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比特币面世以来,各国监管当局对比特币的监管都遵循“不禁止、限范围、限影响、防犯罪”的原则。监管重点是防止比特币成为洗钱通道或被恐怖主义组织利用。同时,对于比特币接入传统金融体系实行程度不一的限制,例如,中国就禁止传统金融机构介入,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清算,这一方面是防止比特币做大,另一方面是隔离风险。
虽然央行对比特币态度总体宽松,没有当作诈骗和传销一样一禁了之,但并不意味着当局没有红线。不能扰乱现有的金融秩序,不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这就是红线。2017年1月比特币涨至1000美元,比特币成为资金外流的便捷通道的传闻甚嚣尘上,敏感的人知道,央行一定要出手了。
果然,中国式ICO死于2017年9月4日下午3时许,终年不到1岁。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中国境内的ICO活动的性质做出了指示,并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宣判了中国式ICO的突然死亡。
然而,中国式ICO之死早有种种迹象和预兆。近年来,随着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交易的火热,在全球范围内ICO融资模式悄然兴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式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中国境内也大量涌现,并且在缺乏明确法规指引和监管的环境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风险事件。事实上,监管部门自2013年以来已经开始研究和关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以及其它司法管辖区的相关监管环境的情况,并逐渐发展出对于数字资产交易的监管逻辑和思路。
越来越多的ICO活动转战香港、新加坡等监管较为宽松的境外司法管辖区,而香港证监会也在9月5日迅速跟进,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此次《公告》新规基本明确叫停了所有境内ICO活动,但对其监管思路和趋势发展,仍有许多值得研究之处。
解读:
刑事责任问题: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是否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首先,根据《公告》的内容,虽然代币发行融资被认定为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违规行为,但该活动并不直接构成犯罪,而属于“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我们理解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 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情况和方式不尽相同,应当逐案研判,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行;
- 由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为罪刑法定,ICO活动中的一些行为,是否能够从刑法的角度认定其符合上述罪行的构成要件,仍待进一步讨论与研究。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是筹集资金;如果虚拟货币性质上被界定为一种商品而非货币资金,是否还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性质问题:代币及其它虚拟货币是否属于一种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比特币的属性认定中明确“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在此次新规中并没有对于代币及其它“虚拟货币”予以该等明确认定。
在《公告》中,监管部门指出,在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项下,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属于非法融资行为,有观点认为在该等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可能不再将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认定为一种商品,一定程度上与之前的属性认定存在矛盾之处。
监管思路面临新技术和新形势环境下充满纠结和矛盾。监管部门一方面倾向于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一方面又不能无视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对于数字货币的投资、交易和融资行为客观上对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的认识。然而,我们认为《公告》中体现的监管部门对于数字货币属性的认定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强调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非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监管理念。在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项下,融资方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货币流通使用,并且客观上容易达到非法融资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叫停该等将比特币作为一种货币流通使用的活动,与监管部门现行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的认定一脉相承。
然而,在虚拟货币仍被认定为商品而非货币或金融产品的理念下,如何适用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现行相关监管规定,仍有待研究。在此方面,香港证监会的声明体现的香港监管部门的思路值得参考。
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比特币交易信息中介机构≠虚拟货币互联网平台
《公告》禁止了“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主要业务,但并未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进行具体定义。考虑到《公告》旨在打击并且整治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即监管的整治重点在于该等活动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从而规避相关法规限制的“非法融资”属性,而非直接针对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我们理解在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平台均纳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范畴内。
例如,根据《比特币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将对比特币交易信息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监管制度,实现国内适格的比特币交易信息中介机构的合规运作。如果将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扩大解释为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平台,则比特币交易信息中介机构也将根据《公告》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等所有服务,则该结论是与征求意见稿的比特币平台备案制监管趋势相背离的。
目前,面向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相关平台分为多种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模式为专营第三方平台(该类平台专门为各种项目提供ICO服务)以及虚拟货币交易+ICO模式(借助用户充值、充币和代币上线交易的便利性,该类平台同时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和ICO服务)。《公告》中所提及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是否仅指专营第三方平台?对于虚拟货币交易+ICO模式的ICO平台,是否仅需关闭与ICO相关的业务则该等平台即可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范畴之内?
我们理解,“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范围问题关系着各地整治活动将如何具体开展,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进一步予以明确指示。同时,我们预测《比特币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能会很快正式出台,进一步明确我国对于比特币以及比特币交易信息中介机构的态度以及监管制度,引导社会公众进行合理投资。
违规ICO、“合规”ICO与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从《公告》以及99号文的措辞来看,监管部门更为关注的是针对大众违规发行的活动,打击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告》的措辞中也强调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近年来,境内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一直持有鼓励的态度,在《比特币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了对于比特币交易信息中介机构未来予以通过备案、事后监管的方式纳入监管体系的趋势态度。因此,我们预测在未来监管部门对于纳入监管的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或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数字资产交易活动,将可能继续予以一定的研究、引导和建立监管体系。
技术问题:监管意图如何实现
201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监管部门对境内三大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整顿时,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等整治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监管成效。
但在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如果筹集及发行的均为虚拟货币,该等虚拟货币的交付与转让均不需要依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协助即可完成交付,亦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管制,在技术上很难阻断此类活动的发生。
跨境ICO
《公告》中并未明确涉及跨境ICO活动的监管态度,从措辞来看,《公告》主要关注国内的ICO活动。如上所述,ICO活动从技术上本身难以阻断,特别是在跨境ICO的活动中,如果发行平台和发行人均位于中国境外,只通过境外网站和网络社交工具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不在中国境内开展任何宣传、募集活动,不针对大众进行募集行为,则国内监管部门将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我们也预测,监管部门本身很可能并不将此种跨境ICO活动纳入监管,但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在境内开展的宣传、募集、发售代理、跨境支付,或利用境内网站、APP或社交媒体进行的募集活动,仍落入监管的视野之中。
ICO在2017年整治过后销声匿迹,但是4年后,2021年2月比特币暴涨至5万8千美金,又让币圈陷入疯狂,于是6月9日监管政策又集中释放。
1、新疆昌吉等地发文,6月9日14点前所有虚拟货币挖矿停业整顿。主要依据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随后全网算力急剧下降,前7大矿池中除ViaBTC,全部下降超过20%,蚂蚁矿池下降超过33%。
2、晚间青海亦发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亦发布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对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做好以下工作:一、严禁各地区立项批复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的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二、坚决查处纠正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立项但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制止向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提供场所、电力支持。三、后期将对清理整顿情况开展检查和抽查,请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3、百度、搜狗等所有中国搜索引擎的PC端,已屏蔽三大交易所主要关键词,知乎微博等也已屏蔽。
4、央行旗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向全行业发布风险提示,第三条为: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逃避资金溯源,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赌博跑分媒介或以虚拟货币进行充值交易。
内容为:利用虚拟货币等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上升,因其交易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全球性,逐渐成为跨境洗钱的重要通道。同时,已出现使用虚拟币作为赌博跑分媒介的模式。主要手法为:赌客将资金支付给跑分者,跑分者向赌博平台支付虚拟货币完成下注,最后庄家用虚拟币向跑分平台或虚拟货币承兑商兑换回现金。统计显示,近13%的赌博网站支持虚拟货币平台充值,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通过大量C2C交易掩盖了赌博资金转移路径,提升了资金链追溯难度。
5、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全国“断卡”行动开展第五轮集中收网,北京、河北、山西、辽宁等23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收网行动,对利用虚拟货币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转账洗钱服务的违法犯罪团伙实施集中抓捕。截至当日15时,共打掉违法犯罪团伙170余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100余名。而这些提供服务的,可能大部分都是所谓的“OTC商”。
但是由于萨尔瓦多的历史性推动比特币法立法成功,比特币不降反升,上涨13%,领先于绝大多数主流币。当然这也有6月8日暴跌过大的回调因素,目前仍然未突破4万美金。
中国监管政策的集中释放有什么逻辑,可以看出什么端倪?
其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清晰的三条政策走向:“打击高耗能挖矿”、“尽可能限制网络传播”、“打击洗钱”三条主轴。
第一:挖矿领域不容乐观。内蒙古因为种种原因,很早就极其激进地关闭挖矿。四川、云南等地,大量弃水无法挪为他用,加上清洁能源碳排放低,理论上没有关闭挖矿的理由。因此新疆成为了矛盾焦点。新疆拥有需要消纳的风光电,但也确实利用火电。虽然未来还需要观望,但此时火电基本面全面打击下,未来可能四川云南也会面临一些压力。此外枯水期的国内挖矿将面临更大压力,因此更多矿工也坚定了出海的决心。
第二:从此前的官媒持续性轰炸式发文,到禁封微博大V,再到昨日最激烈的搜索引擎、内容媒体全面屏蔽三大交易所,网络监管部门在本轮打击虚拟货币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也符合政策中“防范个人风险向社会转移”的要求。预计未来各类中文互联网上的加密货币社群、内容与服务将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微信群、QQ群等可能会成为打击对象。
第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也是一以贯之,只是集中式的收网更加具有威慑力。此处可能受到威胁的是其他OTC商,以及交易所的OTC平台。但全面关闭的可能性目前还有待观察。因为如前所述,目前交易所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良好,交易所具有KYC并且可以协助链上追踪,如果取消后全面转入地下,反而会使得抓捕更加困难。
与中国政府严厉打压比特币的做法截然相反,2021年6月9日,萨尔瓦多正式成为第一个将比特币作为法币的国家。
萨尔瓦多没有本国的独立主权货币,此前一直是用美元进行结算——美元发行、调控全都由美联储决定。
使比特币在萨尔瓦成为法定货币是萨尔瓦多国会投票的决定。不论是否出于去中心化不可控的风险,确实是有22 票反对,但萨尔瓦多国会以 62 票赞成通过。
法案由萨尔瓦多共和国总统伊布·布克莱(Nayib Bukele)向国会提交,提案称:“该法律的目的是将比特币作为不受限制的法定货币进行监管,让比特币具有自由权力,并在任何交易中都不受限制,并且具有公共或私人,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的任何所有权。”
显然,大多数拥有自己的主权货币的国家,即使也一定程度上受制于霸权美元,但不太会像没有本国的独立主权货币的萨尔瓦多一样激进。
但这不是一时冲动——萨尔瓦多已宣布将与数字钱包公司Strike合作,使用比特币技术建设该国的现代金融基础设施;国家将成立一个信托基金,以降低投资者购买比特币的风险;萨尔瓦多已经组建了一个比特币领导团队,以帮助建立一个以比特币为基础的新金融生态系统……
如果说萨尔瓦多有一些不得以而为之的态度对待一比特币为首的加密货币生态,我们可以看看美国的态度,这个肯定是主动的。
他们很早就让纽约地方政府试运营锚定美元的稳定币;他们在对瑞波币等进行监管处罚的同时,承认比特币、以太坊的去中心化加密货币的合法地位,并谨慎但有效的推动比特币ETF;还让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上市了;SEC主席甚至在建议联邦层面制定一揽子的加密监管制度……
这背后的逻辑,是积极应对加密经济生态的行为,是对区块链技术驱动的加密经济大趋势的尊重和认同。
对比一下我们的政府治理,还停留在防范金融风险。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发布的最积极的区块链产业要略,只字未提加密货币和加密经济。即使是正向的、积极的治理,对利用虚拟货币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转账洗钱服务的违法犯罪团伙实施集中抓捕,也在百度和搜狗等所有中国搜索引擎的PC端已屏蔽三大交易所主要关键词、知乎微博等也已屏蔽、地方政府清理挖矿行为的气氛下,搞的边界模糊,人心惶惶。
加密技术仍处于早期阶段,前沿的玩家在研究ZK STARK突破性区块链隐私解决方案、以太坊Layer 2 百花齐放的时代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将现实世界资产连接到 DeFi的可行性实践、加密经济与元宇宙……
我们政府提出这几年要在产品溯源、数据流通、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产品,培育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打造3~5个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这是积极的信号,是国内区块链从业者们期待可以发挥能量的地方。但是,分布式计算与存储、密码算法、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技术支持的区块链底层平台,玩的再好也只是技术的应用,与美国积极应对的一个全新的加密经济生态是无法融合在一起的。
因为加密货币在早期阶段的发展充斥着灰黑边界的不安因素,因此我们严厉的监管、治理是必要的。但是因此一刀切的完全否定token和加密货币在区块链技术驱动的商业应用中的角色和作用,值得商榷。如何监管区块链项目中加密货币的应用,或许应该是治理的下一个要攻克的难题了。
By 币世界,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