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如何运作的

美国的家族基金会起源于1900年代初,当时的美国超级富豪,包括摩根、洛克菲勒、卡耐基•梅隆等,为管理和传承家族资产成立了家族办公室。一个多世纪以后,虽然这些家族已经没有超级富豪了,但是这些家族掌控的总资产还是数以百亿计。这些家族之所以能几代传承超越世纪,其主要原因就是他们的家族财富都是通过家族基金会的方式集中管理的。


下面我们以美国盖茨基金会为例,分析美国私人基金会的运作模式。盖茨基金会有两个独立实体: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简称“盖茨基金”),以及比尔和梅琳达盖茨信托(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简称“盖茨信托”)。盖茨基金是一个单纯的慈善运营机构,其唯一职责是完成慈善目标,不持有投资型资产,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同时拥有对盖茨信托所管理资产的索要权;盖茨信托的主要目标则是接受捐赠,负责盖茨信托资产的投资和管理,并有向盖茨基金发放慈善款的法律义务。盖茨信托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盖茨家族和美国富豪沃伦•巴菲特的现金及股票捐赠。大家可能还记得,2006年6月26日,巴菲特宣布将1000万股伯克希尔公司的B股股票,捐赠给盖茨基金会信托,构成了美国捐赠史上最大一笔私人慈善捐赠。当时这些股票价值约310亿美元,2006年以后每年7月,按剩余股票价值的5%,转移给盖茨信托。根据2016年年报数据,盖茨信托持有资产约400亿美金,2016年收到捐赠27亿美金,其中21亿美元来自巴菲特的股票捐赠,6亿美元来自盖茨家族的股票和现金捐赠,当年发放给盖茨基金53亿美金用作公益事业。也就是说,2016年盖茨信托资产的13%用于发放慈善基金,87%用于投资。盖茨基金2016年的总慈善收入为53.13亿美金,其中53亿美金来自盖茨信托,其余的来自社会捐赠,花费和捐赠基本持平。

在美国,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可以从纵向按免税类型区分为私人运营型基金会(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私人豁免运营型基金会(Exempt operating foundation),以及私人非运营型基金会(Private nonoperating foundation),也可以从横向按法律实体区分为公司型(Corporation)基金会或者信托型(Trust)基金会。私人运营型基金会的主要目的,是在一线从事慈善活动,是三种基金会类型中与公共非营利组织最相似的一种类型。


私人豁免运营型基金会的好处在于其净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并且,私人基金会向私人豁免运营型基金会发放慈善基金(grant)时,不必遵循支出义务的相关规定。私人非运营型基金会主要用于向“合格的慈善机构”发放慈善基金。这三类按免税类型区分的基金会有许多区别,我们暂时先介绍最重要的差异之一:上市公司股票捐赠的免税处理。捐赠人向私人运营型基金会捐赠已产生大量增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不能免除资本利得税,但如果投向私人非运营型基金会,则可以免除增值部分在出售股票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公司型基金会的好处是其灵活性,基金会通过公司章程(bylaw)进行治理,也可以通过董事会投票来修改章程。比如,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来修改公司的慈善目标、修改董事会成员的遴选方式等等。这样的灵活性,让公司型基金会拥有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但同时也降低了基金会的外部受控性。信托型基金会则相反,通过“不可撤销基金合约”(irrevocable trust agreement)来对基金进行管理,这种不可更改性使信托型基金会成为更严格的基金会管理模式,基金管理人(trustee)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小,相应地,也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捐赠人最初的捐赠目标。

2  基金会捐赠的税收减免慈善行为的税收抵扣是我们所熟知的。那么,向基金会捐赠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如何具体体现呢?首先,如上文提到的,捐赠大幅溢价的股票,以避免出售股票时所需支付的大量资本利得税,是许多人进行股票捐赠的主要原因之一。捐赠股票时,捐赠人可以免交因股票升值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接受捐赠的基金会日后出售股票时的资本利得,是免税的。也就是说,直接赠与股票的效果,比卖掉股票、支付资本利得税、再捐赠现金,要好很多。其次,与通常的慈善捐赠一样,向基金会的捐赠可以从捐赠人的应纳税收入中扣除,现金捐赠的扣除上限为调整后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 AGI)的30%,股票捐赠为AGI的20%,未能在当年抵扣的额度,可以在未来5年进行抵扣。所以,在有大量收入的年份,捐赠出大幅溢价的股票,掌握好节奏,可以做到一石二鸟。

3  基金会税务申报基金会是免税机构,其每年的应纳税收入,通常只是针对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等投资收入,缴纳1%-2%的特许权税(excise tax)。但私人豁免运营型基金会不必为投资收益交特许权税。基金会通过申报990-PF,向美国国税局(IRS)披露其运营情况。这个申报非常重要,是IRS用来判断是否继续给予基金会免税资格的重要依据。

4  基金会运作不可碰触的底线基金会成立并宣布其慈善目标后,有类似目标的民间慈善机构,将开始向基金会提出慈善基金申请。因此,基金会必须有明确的慈善基金发放规则,并由慈善基金专员负责审核申请。基金会因其社会公益属性,才拥有了各种税收优惠,因此,法律从各个方面限制了借基金会之名行私人目的之实的可能性,以保护其公益性。税法对以下5种违规情形征收惩罚性的特许权税。·  

最低慈善款发放规则(Minimal Distribution Rule):每年发放给“合格慈善机构”的慈善基金,不得少于基金会总资产的5%。若慈善基金发放金额不足,IRS将对不足额征收30%的特许权税。·  

征税支出规则(Taxable Expenditure Rule):IRS对接受基金会发放慈善款的慈善机构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在IRS备案的公共慈善机构、私人运营型基金会,以及少量外国非营利组织。如果出现向非合格慈善机构捐款的情况,或有政治游说的意图,IRS将对该捐赠额征收20%的特许权税。·  

过度商业持有规则(Excess Business Holding Rule):如果基金会或关联方(related party)持有超过20%以上某私人企业的股权,即触碰了“过度商业持有”的底线。对于触碰了“过度商业持有”的底线行为,IRS将对超过部分征收10%的特许权税。·  

危险性投资规则(Jeopardy Investment Rule):为了保护基金会的资产,IRS要求基金会进行“谨慎投资”,严格限制基金会进行危险性投资,包括对期权、期货,或高风险的创业型企业进行投机性投资。IRS将对被认定是“危险性投资”的投资额,征收10%的特许权税(excise tax)。· 

自我交易规则(Self-dealing Rule):基金会与某些主体间的往来,受到IRS的监控。这些主体包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管理人;拥有超过20%的公司投票权、20%的合伙企业或信托收益权的个人及其家人,以及家人拥有的超过35%投票权的企业、超过35%受益权的合伙企业或信托。与这些主体间的以下交易属于“自我交易”被IRS禁止:出售或租赁、支付过高薪资、借贷、提供劳务或物品等等。一旦出现“自我交易”行为,IRS将按照交易额的10%收取特许权税。

盖茨信托是一种“私人非运营信托型基金会”,通过“非运营”的设计,盖茨和巴菲特可以取得股票捐赠的最大免税处理;通过“信托”的设计,可以保证基金会能够一以贯之地实践其“减少不平等现象的事业”的愿景和使命。盖茨基金是一种“私人运营公司型基金会”,通过“运营”的设计,可以使盖茨信托对盖茨基金的捐赠,用于满足基金的年度捐赠要求;通过“公司”的设计,使其拥有灵活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盖茨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已成为业界经典。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使用基金会的形式进行家族捐赠,我们也经常看到通过分利信托(Split-interest Trust)进行捐赠,在指定受益人和慈善机构之间,拆分资产的受益权,既可以进行税收抵扣,又可以继续对资产拥有一定的收益权。另外,将分利信托与捐赠者指示基金(donor-advised fund)结合的方式,能更好地实现捐赠人的慈善目的。

国内为什么更多选择基金会而不是信托?

从公开数据来看,我国家族企业设立的基金会数量明显远高信托。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全国基金会总数6125家。《慈善法》实施后,基金会总数增长974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增长941家,占基金会增长总数的96.61%。自《慈善法》施行以来,我国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不到基金会设立数目的三十分之一。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福耀玻璃实际控制人曹德旺设立的河仁慈善基金会

2009年3月4日,福耀玻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德旺将捐赠所持公司29.5%的股权用于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公告指出,曹德旺家族以三益发展、耀华工业村、鸿桥海外三家公司名义,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8亿股,扣减应向小股东支付股改追送股份7713万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10.03亿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0.08%。

2010年底,河仁慈善基金会终于获批,成为中国首家以股份运作的慈善基金会。2011年4月,曹德旺正式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注入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河仁慈善基金会在获赠股权后,持有福耀玻璃15%股份。

同样的,马云也在国内设立了不少用于慈善、公益类的基金会,但是却将个人的公益信托放在了国外。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前夕,马云和蔡崇信通过阿里官方微博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致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地域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以及海外。该基金源于马云和蔡崇信在阿里集团拥有的期权,据阿里官微披露,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

基金会运营的“马云乡村教师计划”,每年拿出1000万元奖励100名乡村教师,并为乡村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其后基金会又推出“马云乡村校长计划”,将在10年时间投入2亿元寻找、支持中国的优秀乡村校长。

此后,百杰榜披露的数据显示: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和阿里巴巴的股东蔡崇信向新加坡慈善机构捐赠价值240亿的股份,占据了当年海外捐赠的绝大部分。

那么,这些企业家在进行财富管理设计的时候,或出于家族传承(包括家族精神和价值观的传承)或出于慈善公益的目的,为什么在国内更多地选择基金会的模式,而不是信托呢?基金会和信托到底扮演着哪些不同的角色呢?

对此,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季亨卡律师告诉记者,“信托从法律属性上并非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而是依据信托协议所达成的特别安排。基金会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用来持有资产并能有效进行财富保护和传承。从概念上说,基金会是一种介于商业公司和信托之间的存在形态。”

在季亨卡律师看来,“信托和基金会一般都具有实现家族财产隔离、治理与传承、隐私保密、慈善以及节税避税等功能。但相比信托,由于基金会是独立法人,通常被用作家族资产的顶层控股平台,家族通过制定基金会章程和担任基金会理事,牢牢掌握家族财富的控制权,从控制的角度来说,基金会的控制力更强。

基金会的操作难题

“不过,基金会需要在设立地进行登记,因此从家族财产保密性角度来说可能略逊信托。此外,税务机关通常将基金会按照独立的纳税主体对其投资收益或资本利得征税(虽然适用税率较低),并要求基金会按照一定比例对外进行分配或捐赠,从税务角度来说,由于信托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信托的节税功能更为明显。”季亨卡说。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也曾表示, “公益信托的最大优点是公益财产的捐赠人不须马上将资产转移给基金会或受益人,只须把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甚至个人,明确设定信托资产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这样,这笔公益信托资产无须实行财产权转移就锁定了公益目的,而且不涉及纳税。”

公益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益人,还独立于受托人,不会因受托人自身的财产风险而承担连带损失责任,避免了慈善资产管理风险带来的道德压力。

在徐永光看来,公益信托适用于所有愿意通过财产委托做公益的个人或机构,特别是为富人的巨额财产捐赠开辟了通道。假如曹德旺选择公益信托模式,而不是立即把福耀玻璃的股权转移给河仁慈善基金会,就不会发生捐了钱反欠国家税款数亿元的尴尬;陈发树也不必为承诺的股权捐赠难以实行财产转移而蒙受“诺而不捐”的冤名。

的确,记者查询河仁慈善基金会设立的背景显示:按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因此曹德旺要以股权的形式捐给“河仁慈善基金会”就会面临注册、纳税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诸多体制障碍。为此,2009年4月,曹德旺正式向民政部递交申请书。2009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此规定一出,股权捐赠大门才正式开启。

然而,涉及股权捐赠的税务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尽管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章程规定,“原始股票转让给本基金会所需缴纳的税款,按合同规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后,由本基金会负责缴纳”,然而,由于税法的相对缺失,此次捐赠,曹德旺还是经历了欠税风波。

在业内看来,相较于发展比较充分的基金会,公益信托在制度上有着明显的优势。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国内企业设立的基金会通常指公益基金会,主要从事家族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并未涉及家族财富传承私益方面的内容。”

季亨卡律师认为, “基金会可以募集资金并有效运用资金,同时基金会负有相对严格的资金管理和报告义务。不过,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此外,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

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基金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也使其行为失去弹性。

相对来说,公益信托并没有如此多的规矩,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须取得法人的资格。其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资金,只要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同时,公益信托的资金管理者为受托者,一般为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而无须聘用大量专门人员,从而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其增值保值的能力,远超过一般的基金会。

正因为公益信托的种种优势,国外大的家族都倾向于选择信托模式,这样做的好处是不需要一次性将赠产捐赠给基金会,由其全权负责,而是增加慈善资产的延续性、慈善活动的延续性。然而,在国内,公益信托的设立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很大难题。

首先,就是股权能否作为信托管理财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股权、房产很难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其次就是税务问题,由于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企业向公益信托的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股权捐赠在国内一直面临的高税收门槛是很多企业选择海外公益信托之路的一个重要背景。在我国,股权捐赠视为销售,捐赠方和受赠方都要缴纳税款。以马云和蔡崇信的海外捐赠为例,如果马云直接将期权或股权捐赠给国内基金会,除了马云捐赠股权本身需要纳税外,就股票的增值部分,基金会在套现用于公益项目的时候还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这无疑是一笔巨款。

然而,对比公益信托发达的国家,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以美国为例,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

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马蔚华在2014年全国两会时曾呼吁,“我国在制定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时,有必要引入信托机制,从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的层面,充分发挥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以促使公益慈善基金透明、高效、持续发展。”然而,直到今天,信托在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公益慈善方面发挥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

不过,也有部分律师对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持积极态度,Marshell律师就表示,“新公司法已经修改了股权登记的有关规则,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不再要求工商部门对股东出资额进行登记,法律不再强制要求对股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新确认的规则,一方面只要公司股东名册作了登记,股权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明确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未办理股权的工商登记不会导致信托不生效。因此,法律修改带来了家族信托发展的契机,股权纳入家族信托之中的障碍已经扫除。”

海外家族传承的“基金会+信托”模式

诚如季亨卡律师所言,目前国内基金会用于家族传承的案例非常有限,更多还是出于慈善公益的目的。而在国外,通过“基金会+信托” 的模式进行家族传承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拥有非常成熟的机制和相应的法律环境。

以博世集团为例,遵照罗伯特先生的遗愿,博世集团的股权结构被这样安排:博世家族成员持有少量的股权,为博世集团全部股权的7%;博世家族创立的公益基金会持有博世集团约92%的股权,但这部分股权仅仅享有分红权,却不享有投票权,换言之基金会无法介入博世集团的管理;而余下不到1%的股权由博世家族信托持有,但信托拥有93%的投票权,也就意味着博世集团的运营完全由家族信托掌控,而实际掌控信托运行的则有三类人士,包括博世家族代表、博世集团元老和社会贤达。

事实上,纵观很多海外大家族的财富传承设计,都不外是这种模式,即在“基金会+信托”的模式下,基金会持有较多股权,较少的投票权,信托持有较少的股权,较多的投票权。

那么,这样设计的原因和逻辑是怎样的呢?

曾经为犹太家族打理财富多年的加拿大律师辜勤华告诉记者,“一般的情况是,企业家族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也是财富传承的设计者,他们在进行财富传承设计时还没有去世,因此不可能把钱全部放在信托里面进行保护,因为财富一旦进入信托,就与它进行了隔离,很难再进行相应的干预。因此,通常的选择是把绝大部分财富(股权)放在基金会里,可以随时进行干预和控制,同时他也可以考察信托管理财富的能力和水平,如果根据信托契约,信托实现不了契约中的回报,他就可以以委托人的权利要求更换信托管理人。”

“在欧美市场上,信托管理人都是明码标价的,不同能力的人管理不同规模水平的财富。同时,更多的投票权放在信托,恰恰是信托管理人通过投票权改善或强化公司治理,进而谋求更多财富回报的重要手段。”辜勤华说。

更简单一点来说,基金会解决的是产权传承的问题,而信托解决的是公司家族治理的问题,是公司控制权的集中体现。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美国学者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关于控制权曾经有非常精辟的描述,“控制权既不同于所有权,又不同于经营权……”,如同是政治领域中的主权(Sovereignty)概念一样,难以捉摸,很难将权力(Power)严格地分离或明确定义。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确定拥有选举董事会实权的人,也就确定了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集团。

从这个角度来看,控制权是决定一个公司政策的广泛权力。

然而,股东作为公司控制人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有时会出现股东控制权被经理人窃取的可能性,即“内部人控制”。那么,信托是否有能力或者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成为一项重要的能力。

在博世集团的“基金会+信托”的模式下,通过基金会章程的设计,可以禁止基金会处分博世企业股权,从而实现企业产权稳定的目的。由于慈善基金会的特征,遭受债务追索的风险也较低,再加上博世家族基金会的资产与博世家族资产进行了隔离,博世集团的产权安全得到了保证。

同时,博世家族信托几乎完全掌握了博世集团的投票权,设计了公司元老们与家族代表、社会贤达共同参与家族企业治理的模式。同时,由于信托严格的契约精神以及诚信义务,家族公司治理能够保证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平衡的状态。

“在这一模式下,基金会持有多数股权,能够更好控制家族主要资产并获得更多的财产收益,实现基金会服务家族的主要目的。它不仅仅是一份产权的完整性,还事关家族精神和家族价值观的传承。”季亨卡业并负有相对更严格的信托责任,而且在信托架构中通常有保护人在旁监察以确保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委托人的资产,因此在信托层面享有更多投票权,能从治理角度上更好地提升基金会和信托运作的整体安全可靠性。”

由此,产权设计可以确保家族企业产权独立,进而避免了家族成员的不当干预及成员个人风险对家族企业的影响;家族信托的引入,使得企业拥有科学的治理架构,既能引入外部职业经理人,又能够对企业运营实施有效监督;而家族基金会则可传承家族成就和精神,有助于塑造统一的家族价值观。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第九届)信托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所有这一切,都有赖于西方非常成熟的信托法律环境。然而,在我国,很多法律在引进时由于翻译或理解不到位,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加上部门利益,导致在落地推进上难上再难。而台湾地区对英美法系下成熟的信托法条文的理解上要大大超过我们,所以,台湾地区的信托业相对发达一些。”

“国内的家族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结构设计相对简单且信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能否真正达到资产保护与传承、节税避税、隐私保密等实际效果有待实践检验。”季亨卡律师也表示,“股权作为国内企业家财富的主要财产表现形式,由股权所有者将股权让渡给信托受托人的过程中,存在信托财产登记、所有权转移、税务(注入、转让和分配环节潜在的高额税收负担以及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风险)等诸多法律障碍。此外,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法律不够成熟完善,也给家族信托在实践时与有关法律(公司法、继承法、税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和其他金融市场监管法规)的衔接带来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

慈善基金的新动向

2015年12月1日,扎克伯格迎来了自己的第一个孩子。为了庆祝女儿的出生,他和 妻子普利西拉承诺将他们夫妻持有的Facebook股票中的99%(约450亿美元)捐献给 慈善机构,用以发展人类潜能和推进平等事业。 (扎克伯格和妻子普利西拉) 这种举动,得到的除了赞美声之外,还有质疑和批评的声音。比如ProPublica网站 的记者就撰文,批评这对夫妇创建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有限责任公司来打 理他们的捐款的行为,认为这样既可以帮他们避税,又因为其有限责任公司的性 质,可以不用像传统基金会那样披露他们的具体活动。《大西洋月刊》则称其为“不 慈善的慈善”。

对于超级富豪慈善事业的质疑声一直都存在。早在一个世纪以前,约翰·洛克菲勒 基金会就被美国总检察长谴责为“使巨额财富传承下去的无限期计划,完全不符合 公众利益”。 (洛克菲勒基金会) 大多数人对慈善行业的所知不多,通常会简单地把慈善理解为“金主”出钱解决一些 社会难题,或片面地认为是为了避税。但实际真实的慈善的世界远比这个复杂。甚 至很多初次接触这个行业的富豪,会被其复杂性所震撼。而因为对慈善行业的了解不足,而导致大额捐款打水漂的人也大有人在。

曾经的对冲基金管理人、亿万富豪约翰·阿诺德(John Arnold)的想法转变过程, 就非常典型。他热衷研究数据,并在刚接触慈善行业时也进行了相关研究,最终发 现,这个领域比他预想的复杂得多。他说:“我们原本希望有一个简单的答案,比 如找到五个最好的社会项目,然后我们出钱,不需要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但当 他真的开始对每个项目深入研究后,却发现确定哪个项目最有效、最好,是非常不 易的。越是深入研究,就越难做决定。

在美国,慈善行业正在成为一个强大的势力中心,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影响社会 的议程。慈善事业的崛起,不仅是发生在非营利部门的事,它同时也在其他地方造 成着影响,令这些慈善款项背后的私人力量变得更强。

以比尔·盖茨为例。他的盖茨基金会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帮助他,让他的钱发挥 最大的影响力。盖茨和妻子梅琳达建立基金会的初心之一,是因为1993年夫妻俩去 非洲旅游时,对当地医疗条件的粗陋而震撼,因此决定资助医疗行业,并对这方面 的慈善事务进行了研究,结果令他惊讶。他说,他一直以为很多初级的问题早就被 解决了,但真正进入这行后,才发现仍有很多巨大而显见的问题等待解决。 (盖茨基金会,全名为“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 1994年盖茨建立了威廉·盖茨基金会,到了2000年,该基金会和盖茨学习基金会合 并为“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盖茨基金会)。

盖茨基金会在慈善行业是 巨人一般的存在,有一千多名员工,至今其规模已达到1200亿美元(包含盖茨夫妇 的其他私人捐赠),如果加上巴菲特捐赠给盖茨基金会的款项,则会达到惊人的 1500亿美元。 (盖茨和妻子梅琳达) 早在2009年3月,盖茨和好友巴菲特向洛克菲勒家族的第三代大卫·洛克菲勒(时年 94岁)发出联名信,希望可以吸引一批志同道合的人进行慈善事业。后来又经过多 次邀请和晚宴会,最终在那年年底,一批美国顶级富豪决定参加盖茨和巴菲特举办 的这个慈善活动。这个活动叫“捐赠誓言”(Giving Pledge),活动本身没有法律 约束力,仅是富豪们对愿意在死前捐出至少一半身家用于慈善事业的承诺。而这个 活动的门槛也非常高,只接受超级富豪参加。截至目前,已有约150名富豪加入, 被《财富》杂志成为史上规模最大的资金筹集活动。 但盖茨和巴菲特举办这个活动的目的,并不只是让这些富豪拿钱,而是帮助这些 “金主”们更有效率地进行捐赠。以下几个问题,是捐赠前必须落实的:捐赠对象是 谁?捐赠的方式和效果如何衡量?捐赠事业,和这些富豪自己余生的规划,要如何 结合?最后这个问题比较抽象,但却是最重要的。 确保这些来自富豪的款项得到部署,并产生该有的影响,是个巨大的挑战,需要大 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巨大体量的钱,也随之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力。

学者Kristin Goss的一项分析发现,美国排名前200家的慈善机构里,有近半数都 对制定公共政策表示了兴趣。 而与之相对的,是美国相关机构对教育、科学、基建、环境等等领域的预算逐年下 滑,公共部门正面临财政问题。而公共资源和活力的萎缩,会给私人慈善家带来更 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在教育、科学、环保、医疗等多个领域进行资助。 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如果一个美国政.客,对改善某个社会问题有自己的想法, 那么他可能会试着通过说服一个亿万富翁来实现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像以往那样游说选民。富豪将在这类问题上越来越占据主导权,相对地,就降低了普通美国民众 的话语权。

学者Martin Gilens将不同收入群体的政策偏好,与华盛顿特区的实际政策结果进 行了对比,得到的结论是,绝大多数普通美国人的政策偏好,对相关机构是否采取 某项政策基本上没有任何影响。而2008年Larry Bartels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收入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的偏好,对政策制定毫无影响。越来越多富豪自信自己的能 力,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越来越多的普通美国人开始怀疑自己的意见是否重 要。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这种集体意识的侧面体现。

当然,一味地把这些富豪捐赠人视为无情的黄世仁也有失偏颇,不可否认相当一部 分富豪的捐赠动机里,也有社会责任心、父母的影响等温情的因素。但不得不承 认,一个普通人需要通过一场大变革才能实现的目标,一个富豪可能自己就能完成了。 因此尽管盖茨自谦自己和其他慈善家并没有做出多少贡献,但仍有人批评说,这种 说法是烟幕弹,目的是掩盖战略性的私人资金在公共系统中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事实。

2010年,美国全国州长协会最佳实践中心和各州教育长官委员会公布了“共同核心 (州立)标准(The Common Core State Standards)”的最终定稿,标志着由美国 各州制定全国统一课程标准时代的结束,除阿拉斯加和德州外的其他48个州将采用 并实施统一标准。这项工作得到多个基金会的支持,但这项倡议获得采纳,主要取 决于盖茨基金会。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是盖茨夫妇决定了美国数千万公立学校的儿 童将学到什么、如何学。 (盖茨因“共同核心”项目引争议) 盖茨本人自然也为此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在2014年的一次采访中,他重申了自己 的观点,说基金会的工作目的,是为政策制定者增加可选项,而不是直接告诉政策 制定者怎么做。

盖茨是成功的例子,当然也有因为经验不足、当了炮灰的富豪。本文开头提到的扎 克伯格就是个例子。2010年起,他出资改革纽瓦克公立学校,试图扭转其全美垫 底的成绩和糟糕的教学情况。四年过去了,扎克伯格的一亿美金捐款全都被花光, 但这个学校的成绩依然毫无起色。 扎克伯格不是这个项目里唯一的出资人,但因为出钱最多、最有名,挨了最多骂, 批评者认为这是自上而下、自大傲慢的教育慈善的又一个反面教材。除他之外,第 二大捐赠者、对冲基金经理比尔·艾克曼(Bill Ackman)也捐赠了2500万美元。艾 克曼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一门生意,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工具。并且他和很多商界领 袖一样,对公共管理机构不抱希望,认为它们低效、领导力低。但他并不认为慈善 机构可以取代公共管理机构,而只是起到了改善的作用,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朝正 确的方向进行推动。

富豪利用慈善事业发动意识形态领域的战争,在美国古来有之,但近年来愈演愈 烈,且手段更加复杂。2010年2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奥巴马,为应对日益增长的赤 字,成立了国家财政责任和改革委员会。虽然该小组由两名公职人员主持,但其中 一些高级职员的薪水,是由非官方慈善机构支付的,比如Ed Lorenzen,就是背靠 黑石集团创始人彼得·彼得森(Peter Peterson)的彼得森基金会。在这个委员会 结束其工作任务后发起的“债务修复运动”,也是主要由彼得森基金会出钱资助的。

美国顶级智囊团近年来纷纷涌入各类亿万富豪,最近最受富豪欢迎的智囊团是美国 企业研究所(AEI),这家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保守派政策组织,距今已有75年 历史。这类智囊团在小布什担任总统期间曾产生过重大影响。伊拉克战争背后的新 保守主义外交政策的部分构想,是在智囊团“新美国世纪计划”(New American Century)制定的。“美国进步中心”(CAP)也是比较有名的此类机构。而慈善事业 在这一结构里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因为亿万富豪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这个方式 为这些智囊团提供资金。

另外这种捐款途径还有另一个好处,就是用来免税。 正是因为做慈善可以带来免税这个巨大的好处,因此很多慈善家都低调行事。像盖 茨这样的富豪,为避免公众的争议,宣布他的盖茨基金会会在盖茨夫妇都过世后的 二十年内停止运营。但实际上这个时间足以让他的三个孩子掌握大量的捐款资源了。

除了盖茨这种方式外,更常见的方式是,慈善家们会通过基金会结构的设计,让自 己的家族一代代掌控基金会。巴菲特的巴菲特基金会、索罗斯的开放社会基金,都 是其中的典型。约翰·安德鲁斯(John Andrus)创立的Surdna基金会,靠着这种方 式,已经运营了一百多年,基金会的董事会仍由创始人的后代控制。 很多超级富豪的野心也没有局限在美国本土,金融大鳄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便是一例。

早在1996年,《纽约时报》就很直白地写道:“尽管其他基金会和 慈善家更乐于帮助穷人和病人,但索罗斯却毫不掩饰地想影响行政议程”,并称其 为“重新定义慈善事业”的人。索罗斯的开放社会基金(Open Society Foundation)的最大关注点总是在海外,一直支持世界各地各类与公共管理机构持 异见的社会群体及活动(此处不方便详细写太多),让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向了青年 活动家、律师、纪录片制作者等等,范围涉及几乎所有大洲。而索罗斯的基金采用 的是永久持有的模式,会一直运营下去。 超级富豪基金会的能力范围如此巨大,且还能得到免税的巨大利好,和美国国税局 (IRS)对慈善活动的宽泛定义有关。捐助一个工人团体,推进关闭工厂的进程, 捐助一个政策团体,得到的税收减免可能都是一样的。 这导致很多美国人已经在争论过会是否应该限制慈善事业的税收减免,因为很多慈 善事业并没有给社会带来足够的价值。

基金会的世界就像一个黑匣子,里面装满了 越来越多的富有免税机构,但这些机构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反倒增加了公共管理 机构的成本。 于是为了改善这个局面,2014年一个名叫“共享洞察力”(Fund For Shared Insight)的基金成立了,而这个基金的成立目的,是帮助各个基金会更好地听取 来自非营利组织的意见。 如今,许多新步入这个行业的慈善家都不愿建立大型基金会,一方面是害怕慈善会 本身耗费的大量管理费用,另一方面也担心基金会自身会变成一个臃肿的机构。 于是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新贵们,为了破局,也加入了这个“慈善战场”。

其中 最典型的是投资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他和Ron Conway在2015年启动了一 个名为“经济创新集团”(Economic Innovation Group)的组织,并多次在《华尔街 日报》等媒体发文,反对传统的捐赠方式,并主张以黑客精神进行捐赠,迅速部 署、下大赌注、抵制制度化,并直言布隆伯格、索罗斯等人的慈善是通过慈善影响 公共政策,进而扩大影响力,是一种政治宣传。 这些激进的言论招来了很多慈善机构的抵制,但肖恩·帕克的看法其实代表了相当 多科技界、乃至更广范围内财富新贵们的想法。

但与此同时,这些新贵们带来的“没耐心”的资金,其实也会带来相当可怕的后果。 他们通常因为过于自信,而对待解决问题的复杂性知之甚少。一个人能通过软件赚 大钱,不代表他同样明白基础教育是怎么一回事。如果这种巨大的资金注入,配上 不负责任的行动,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By 钩成